第十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告勘查登记发证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