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告勘查登记发证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