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施工之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施工报告,并从施工之日起10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因故须中途停工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工申请,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探矿权人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完成最低的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