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探矿权人改变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及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须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