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机动车辆的所有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噪声限值标准。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考核项目之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