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的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