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的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