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机关。

公安、交通监理、港务监督、民航、铁道部门按分工负责交通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公安部门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