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