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四至边界、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公益林范围及变化、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