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流转服务,指导、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依法开展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及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森林资源流转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流转双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调解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