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