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