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移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