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