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