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