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