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森林资源流转后,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林木采伐后,流入方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造林质量验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