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方法进行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申请仲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资源流转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且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