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合作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