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流转期间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