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森林资源拍卖、招标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九十;确需低于评估价值百分之九十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