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流转森林资源,尚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转双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林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