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流转森林资源,尚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转双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林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