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按照林权登记管理权限,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流转森林资源的林权证;
(三)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共有人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法定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