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或者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