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