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修建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设施,已建立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拆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