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