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