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