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