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