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