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