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