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