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