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