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