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八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除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外,禁止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