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属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