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