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