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