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维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