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因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