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