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