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二)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规划治导线以外30至100米;(三)已规划展宽的河道,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编制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