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