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