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防洪、排涝、防潮、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河岸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