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河道防洪(含排涝、防潮,下同)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计划、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防洪整治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