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